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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2022-06-13 18:35:01

 

20031231日中共中央印发  中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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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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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