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