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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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