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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与保密相关的条款规定
2022-06-13 18:35:01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3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201311日起施行)

 

 

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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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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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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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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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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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