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59001 | 国家 保密局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 无 | 企业、 事业单位 | |
59002 | 国家 保密局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事业单位 | |
59003 | 国家 保密局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 企业、 事业单位 |
国家保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来源:
指导管理司
2022-06-17 10: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