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附英文)》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3 年 3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第二次修正
根据 1999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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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